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6-08-04
(鲁政发[2006]84号)
为认真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
到2005年底,山东省共有大中型水库221座,其中涉及移民搬迁的195座(大型水库35座,中型水库160座),现状移民人数达198.32万人。2006年4月国家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185.56万人,涉及14个市74个县(市、区)。2005年,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均耕地0.9亩,且多为山岭薄地;收入低,人均收入1500多元,仅为全省农村人均收入的38%,生产生活条件差。此外,山东省自2000年以来共安置三峡工程移民10095人(现状人口另行核定),涉及我省9个市39个县(市、区)。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始终把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长远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86年以来,在中央确立的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的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和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对库区的支持力度。各市也都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扶持移民的政策和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库区人民发扬“宁可苦干实干受累,不可苦等苦熬受穷”的创业精神,通过建桥修路、打井修渠、解决人畜吃水困难,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水产养殖,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库区社会保持了总体稳定。但由于扶持标准低,库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社会基础薄弱,水库移民的生产条件仍然普遍较差,生活水平较低。2005年贫困及低收入移民仍有110多万人,占移民总数的56%。库区仍然存在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和耕地不足、基础设施不足、投入不足、科技不足、人才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的改善与提高。因此,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缩小水库移民与当地农民的差距,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水库移民能享受到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其逐步达到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发展优先,确保稳定。
——统筹兼顾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省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开发性移民。
——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20余万水库贫困移民的温饱问题;提高80余万低收入移民收入水平,人均纯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加快其余70多万移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人均纯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基本解决移民村饮水、交通、医疗、上学、用电难等突出问题,村村通自来水达到移民村总数的80%,村村通油(水泥)路达到移民村总数的95%,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移民总数的80%,移民适龄儿童辍学率低于2%,移民村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5%,移民村实现村村通电、通电话。
中长期目标: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比较发达,非农产业有较快发展,农村三次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移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移民与所在县(市、区)农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移民群众总体上实现脱贫奔康。移民村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移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把库区基本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贯彻落实新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时间长,工作难度大,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人口核定登记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计划安排。
8月10日开展试点单位的人口核查登记工作,9月10日完成。在试点的同时,交叉开展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2.方法步骤。
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核实同意。
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级移民核查登记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工作队(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取证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对扶持期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办法。
以国家2006年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基准,各市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参考,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分解到市,市分解到县(市、区)。经省政府批准核定人数后,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生产安置村应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方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
以村(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水库为单元汇总,在5日内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再次公示。若两次公示仍不能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3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核查。
(四)认真开展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
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根据确定的扶持方式,按照扶持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限额编制,以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统筹规划,分年度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8月份开始,9月20日前完成,经市政府核查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实行“一卡通”形式兑付,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结算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资金10日内下拨。具体金融机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移民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省、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资金10内下拨,各县(市、区)应根据确定的项目和核定的后期扶持资金数额,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将后期扶持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村。
采取项目扶持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扶持项目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按程序报批和验收。特色产业项目及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业等项目,由县(市、区)审批,市审核,报省核查;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及生态环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五)认真开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10月份开始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在11月底前完成,报市核查,市汇总后上报。12月中旬完成全省的规划,经省政府同意后,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审批。
规划要与省、市有关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与所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后期扶持规划相结合。规划期为五年,重点规划建设急需的特色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必办的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业等项目。
(六)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
1.《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
3.《山东省实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山东省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
4.《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6.《关于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7.《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认真开展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
(一)试点单位的选择
以水库为试点工作基本单元,兼顾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管理水库,兼顾已建与在建水库,兼顾东部、中部、西部,兼顾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和生产安置村,选择涵盖范围广、代表性强,且领导班子、协调工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移民村进行试点工作。
选择以下水库开展试点工作:潍坊峡山水库高密市双羊镇移民村、临沂昌里水库移民村、威海八河水库移民村、东平湖水库梁山县小安山镇义和庄村、馆驿镇小营村和田庄村。
(二)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
——峡山水库:为大型山丘区水库,位于潍坊市潍河上,水库淹没涉及5个县(市、区)。工程于1958年11月开工,1960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试点选择高密市双羊镇。
——昌里水库:为中型山丘区水库,位于临沂市平邑县沂河系祊河支流上。工程于1970年12月开工,1971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东平湖水库:为中央直属大型平原水库,位于东平、梁山和汶上县境内,水库淹没涉及3个县。工程于1958年开工,196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试点选择梁山县小安山镇义和庄村、馆驿镇小营村和田庄村。
——八河水库:该水库属于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位于荣成市小落河下游入海口处。工程于2001年11月30日开工。
(三)方法步骤
1.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试点水库所在的潍坊、临沂、威海、济宁以及高密、平邑、荣成、梁山等市、县(市)要尽快成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移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试点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试点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熟悉业务工作的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计生人口等部门抽调。梁山县可由现有的移民机构为主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有试点工作任务的乡(镇)、村成立工作组,发挥基层党群组织、政府的作用,做好配合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在8月3日前全部到位。
2.工作人员培训。
移民机构人员到位后,按照省里制定的统一培训方案集中培训,于8月10日完成。培训时间为2天,主要学习《意见》、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会议精神、《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3.政策宣传。
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宣传提纲和我省制定的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步骤,以正面宣传为主,让各级领导、有关干部、移民工作人员及广大移民群众真正领会中央政策的精髓,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宣传教育工作要先于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开展。
4.开展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
5.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开展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用20天的时间完成。
6.试点总结。
50天完成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文件,指导全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重点
验证《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等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验证应急处置预案、化解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探索路子,总结经验,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五)处理相关事件的对策措施
1.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对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及稳定情况作出判断,要根据《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具体实施办法应对。
2.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试点市、县、乡人民政府和工作组不得自行解答和自行处置,要及时上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便全省统一政策。
3.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在移民政策范围内解决的,要主动、及时给予解决;不能在移民政策范围内解决,但能通过其他政策给予解决的,要积极做工作,帮助解决;不在移民政策和其他政策范围内的,要讲明政策,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五、强化措施,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省已经成立了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在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具体负责开展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各负其责,主动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整合、加强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全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移民政策和省制定的配套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组织的作用和政治优势,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先期已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各地也要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需要。
(二)密切协作,搞好配合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搞好配合,同时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做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对非农安置的移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民政部门负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通过安排劳动岗位、社会捐助等途径,帮助困难家庭脱贫解困。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鼓励和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主要措施有:
1.加强培训教育,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增收门路。
2.优先发展特色产业,增强“造血”功能。因库因村制宜,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运销业等,帮助移民群众脱贫奔康。
3.积极探索、完善“一事一议”政策,用好劳动积累工,鼓励支持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存、生产及生活条件。
4.加强技能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通过“专项培训、西输东接、定点安置、加快转移”等措施,促进库区劳动力输出。
5.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6.鼓励强村、强企兼并移民村,带动移民群众脱贫奔康。
(五)制定跨省、市水库工作机制
石梁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户口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与江苏省移民管理部门的协商、协调。建立两省移民管理部门经常性的沟通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后期扶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在各自省内解决的,召开两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参照跨省水库工作机制执行。
本实施方案及附件,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