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贯彻《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09-21
为认真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水库移民能享受到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其逐步达到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
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优先发展,确保稳定。
2、统筹兼顾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3、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4、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5、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5、省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6、开发性移民。
7、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移民村饮水、交通、医疗、上学、用电难等突出问题,村村通自来水达到移民村总数的80%,村村通油(水泥)路达到移民村总数的95%,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移民总数的80%,移民适龄儿童辍学率低于2%,移民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5%,移民村实现村村通电、通电话。
中长期目标:使移民村三产结构趋向合理,移民人均收入和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使移民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移民群众总体实现脱贫奔康。移民村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移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把库区基本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包括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和生产安置村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我市的沐浴水库为大型水库,小平水库为中型水库,因建设这两座水库而进行搬迁的移民,凡符合政策登记条件的属于这次后期扶持的范围。具体涉及4个镇、39个村。即:沐浴店镇的南上河、北上河、青岚口、河东院、东杨格庄、大姚格庄、西上庄、霞留村;谭格庄镇的西姜格庄、步家、西杨格庄、北院、小姚格庄、花沟、邢格庄、朱省、中院、南院、东姜格庄、李格庄、娄里、火山沟、东汪家庄、西汪家庄;河洛镇的于格庄、苇夼、河北、赵家埠子、大路、沐浴、小埠、范家埠子、马崖口、神山后、朱家庄;穴坊镇的东蒲、东贤友、西贤友、吕家滩。
四、扶持的标准和期限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五、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六、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和步骤
(一)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
1、坚持发展优先,确保稳定;
2、坚持“一个尽量,两个可以”;
3、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
4、坚持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一村一式”;
4、坚持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一村一式”
(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生产安置村应实行项目扶持。
采取项目扶持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扶持项目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按程序报批和验收。
(三)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步骤
1、根据各移民村的实际情况,由驻村工作组和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分散安置村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2、在驻村工作组的协助下,村民委员会按照征求意见范围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或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名。
3、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公示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签章,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再次公示;若两次仍不能确定的,由镇政府5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核。
七、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一)、人口登记的基本原则。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以移民村为单元,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扶持人口必须核实登记到户、到人。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二)、农村移民核定登记的依据。
1、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2、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
3、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村户籍。
(三)、予以登记的移民范围。
建设沐浴水库、小平水库发生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该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专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予以登记。
此外,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
现状家庭成员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四)不予登记的移民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定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专业安置条件的。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于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五)、核定登记的方法步骤
1、驻镇处工作队、驻村工作组到位后,配合镇处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逐村查找登记的原始依据,初步摸清登记底子。与此同时,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利用1-2天的时间,通过广播、告示等形式,宣传国家政策,使广大移民和非移民群众明确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3、在摸清底子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向移民户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发放“移民登记申请表”,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受教育程度、年均收入、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申请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一式六份,分别有移民户留存,村、镇、市、烟台、省存档。无法核实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包括村组名称,安置人数、安置时间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一式五份,分别由村、乡、市、烟台、省存档。
5、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经过严格审查后,汇总报驻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核实同意。
6、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汇总,经工作组组长(审核人)、村委主任(负责人)签章后报镇政府,经驻镇处工作队核实后,由镇政府确认。
7、村民委员会将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各镇汇总结果在镇政府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取证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和工作队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8、经村、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统一存档,并在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镇政府进行汇总,由工作队队长(审核人)和镇长(负责人)签章后,报市政府。市政府 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烟台市政府审核。
9、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分级负责。村民委员会是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负责第一次核查、汇总工作。镇政府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汇总、核实、公示、签章上报、社会稳定、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市政府是主体责任人,负责确认汇总、签章上报、社会稳定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
八、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镇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是具体责任人。在具体工作开展中,成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市里成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熟悉工作业务的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关于移民扶持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检查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制定全市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镇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搞好工作人员的统一培训。
(二)驻镇处工作队。全市成立4个工作队,分别进驻4个镇处,每个工作队分别由3人组成,组长分别由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领导担任,队员由水利、农业、林业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主要职责是:代表市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行使检查、监督权;指导有关镇处按照政策稳妥开展工作;负责解析移民后期扶持有关政策;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反馈各镇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镇处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三)驻村工作组。每个移民村派驻1个工作组。主要由相关镇处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机关干部组成,每个工作组3-5人。
主要职责是:指导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有针对性的搞好政策的宣传教育;与村民委员会一起作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协助村民委员会,根据广大移民意见,确定好扶持方式。
九、保障措施
(一)部门的职责分工
水库移民工作涉及面广、关联性强,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详见《莱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1、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
①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②维护群众利益;
③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④谁主管、谁负责;
⑤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⑥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⑦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
⑧及时、果断处置。
2、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信访、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3、处理机制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
(三)工作经费保障
全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以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实施细则由市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