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汛期禁止在河道范围内施工、采砂等作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6
我市将进入汛期,随时有强降雨天气过程,由于降雨有地域分布不均的特点,河道内大洪水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全市汛期河道的防洪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
二、各镇(街)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河道进行检查,对毁坏的河道堤防及河道内堆积的砂土要立即组织修复或清除,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汛期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河道治理等作业,确需在6月30日前进行工程施工、除险加固和河道治理工作的,必须编制度汛施工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落实好以下各项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位置上游5公里处设立观测点,做好洪水预警预报。
2.施工单位要时刻注意天气预报,遇有强降雨预报时,必须提前将所有施工设备撤离到河道管理范围外安全位置。
3.在施工作业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各种施工设备必须固定牢固,防止被洪水冲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坚持昼夜值班,密切观察水情、雨情。施工人员休息时必须撤离到河道管理范围外安全位置。
5.修建、加固桥梁的施工单位,要立即组织清除河道内修筑的临时道路等辅助设施,恢复河道原状,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四、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对采砂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以下防洪准备工作:
1.进入汛期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将所有采砂船只、设备和人员全部撤离河道管理范围。
2.对在采砂或运输过程中,造成河道堤防损坏或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要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平整,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3.在采砂作业区域四周和有涉水过河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没有设立的要立即补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立即清除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和障碍物,确保汛期河道行洪畅通。
五、凡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出所有人员、设备和物资,清除阻水障碍。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