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4
为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鲁水政字〔2012〕7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烟水字〔2012〕78号《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将定期对各镇区街道建设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程序,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