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1-03-30
为深化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促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多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投入,先后建成各类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6836项。截至2010年底,全市累计建成小(一)型水库15座、小(二)型水库57座、塘坝772座、机井3288眼、拦河闸74座,累计蓄水能力11200万立方米;建成各类泵站585处,总装机容量27030千瓦;全市耕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66.29万亩,占耕地面积的54.4%,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主要功能的水利工程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滞后,主体缺位,权责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比较突出,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难以充分发挥,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机制,是我市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转变观念,全力推进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优化资产组合,全面盘活存量资产,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核实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管理方式,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政策的原则。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点多面广,法律性、政策性极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
2、坚持权责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5、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6、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镇、村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要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1、灌溉面积1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灌溉渠道等工程。
2、塘坝(容积小于10万立方)、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平塘等水源工程。
(二)符合以上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已明确产权归属的水利工程,原所有权属不变。
五、完善管护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方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管护工程。
2、委托管理。由市水利局或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3、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但不得转包。
4、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5、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
6、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1、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管。
2、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3、已进行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六、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
2、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
3、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
4、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5、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
水费标准、计收方式确定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护好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依法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切实巩固改革成果,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轨道。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1、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2、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资金使用由市水利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由镇政府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工程维护和改造。
七、改革的方法步骤
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启动,到2011年3月31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清产核资
对全市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搞清现有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运行现状、维护管理、维修经费来源、常年维修费用、管护人员报酬等,做到工程数量清、目标任务清、改革内容清,完善工程档案资料,调查摸底信息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订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负责实施。清产核资要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合理水价,确定实施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中涉及到的农业灌溉用水、生活用水和工、商业用水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定价、依法收缴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工程运营成本等综合因素,并对特殊困难群体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
改革方案要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对改革的方法、形式、承包费、租赁费或拍卖标的等内容,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经充分协调酝酿后制订。
(三)公开实施,签订合同
改革方案经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市级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通过公开招标、村民大会推选等方式实施。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四)发证建档,统计信息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许可证由市水利局依据有关规定颁发;需申请办理工程产权证的,按照依申请办理原则,由产权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市水利局代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组深入各村开展工作。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改革
市指导小组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形成合力,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金融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
(四)落实经费,保障改革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将安排必要经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重点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验收考核、改革政策宣传培训、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市财政局要将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有力推动改革各项工作。
(五)加强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促进改革的开展
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解决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和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中型灌区渠道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建立现代高效的管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中的登记条件和程序,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已组建但未取得合法资格者,按相关登记条件和程序,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六)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扎实、推进不力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镇街、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