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06

   为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农田水利运行管护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改革内容和保障措施,为今后开展农田水利运行管护提供了指导。

  《意见》指出,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创新,逐步达到"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到位、工程效益显著、农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意见》提出了7项改革内容。一是明晰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也可根据资产收益特点将产权交由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等,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并向产权所有者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二是明确工程使用权。根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工程使用人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

  三是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是运行管护主体,承担管护责任,负责筹集管护经费,确保长效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工程使用者签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运行管护工作台账》,加强对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四是创新工程管护模式。根据工程规模、型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物业化管理、公司化管理等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

  五是落实工程维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受益者负责筹集,公共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管护实效给予奖补。鼓励市、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建立以政府考核为基本依据的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类维护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稽查和监督。

  六是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农田灌溉用水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政府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分别核批不同种植作物、不同水源、不同投资构成工程的水价"指导价"。根据作物种类、灌溉方式的变化,及时调整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研究定额内用水的精准补贴办法和超定额累计加价等办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七是培育市场主体。适应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鼓励其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与管理,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享受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依法获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为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意见》提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各级水利部门抓好规划把关、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额发布、检查验收等工作。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省级以上农田水利资金的重要依据。

信息来源:山东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 责任编辑:365体育在线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