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废止和修改部分有关水利的省政府规章
发布时间:2014-11-01
2014年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80号),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水利的省政府规章5件,主要废止和修改情况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9〕138号)
二、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设区的市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坝坝顶以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经批准。"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修改为"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
此外,对以上省政府规章的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