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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23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提升机关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上班时间不得请假。因特殊事情确需要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假要填写请假条。请假者要及时把领导签字的请假条送交行政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事后2日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岗后,要在当日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进行销假(当面口头销假)。

  2.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3.审批权限。分管领导向主要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请病假超过一周的,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由局长批准;假期外出离市的,分管领导需向局长汇报,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外出登记 

  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到行政科填写《工作人员外出情况登记》,否则按脱岗处理。

  三、考勤 

  机关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按上下班时间分4次到行政科考勤机考勤。行政科负责考勤工作,工作时间会同政工科实行不定时督查。考勤情况按月公示。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年休假挂钩,并作为年度工作个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年休假 

  (一)工龄在10年以下(含),年假5天;工龄11至20年(含),年假10天;工龄20年以上,年假15天。 

  (二)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跨年度不做累计。 

  (三)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旷工及处理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3.弄虚作假,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抵消年休假,直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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