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7-01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烟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生态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3、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专业防汛抗旱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配水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做到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预案审批及修订
1、本预案由莱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2、预案有效期一般为3-5年,每隔3-5年修订一次,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镇街两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公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并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设立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1、市防指组成人员。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建设及农业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山东储备库管理处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任副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市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监局、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人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任成员。
2、市防指职责。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市内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部门、单位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的生产,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指导全市工矿企业制定雨季防洪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监督检查工矿企业防洪治水工程设施配套情况,确保汛期工矿安全生产。
市教体局负责及时督导全市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强降雨、防台风工作;加强防汛安全教育,增强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对学校校舍防汛的检查和维护,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抗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偷、盗采河砂和地下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对山洪诱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所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在与气象部门、水文部门会商基础上,负责雨情、汛情的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计划;负责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源调配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做好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及防御等工作;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避台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沿海灾区水产灾情。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管,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工作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急处置的通信准备。
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138旅、预备役高射炮团、山东省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九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3)预警职责
防汛预警内容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重要天气预报,包括台风或暴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台风或暴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并第一时间报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新闻媒体。预警信息中应包含台风或暴雨的强度、影响区域(影响区域按照气象部门现行业务规范执行)。同时,根据情况适时做出滚动预报。
市水利局: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就预警信息做出的重要批示、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连同重要天气预警信息一并转发各镇街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同时,督促有关镇街防指做好有关工作。
市安监局: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有关矿山企业发出预警预防紧急通知,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督促有关矿山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市建设局:对预报可能发生强降水的区域,第一时间发出城市防洪预警信息,并做好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防汛排涝和抢险救灾准备。
市公安局:充分利用交警信息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天气预警信息,并对危险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市国土局: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及时将信息发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并采取多种措施为交通运输车辆进行预警和告知。
市海洋渔业局:及时通知沿海地区,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的防潮避风工作。
市教体局:及时督导降雨区域的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供电公司: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所辖电力设施防汛安全措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市防指指令,最大限度地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送到用户。
市文广新局:及时将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滚动播报。
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口通知并督促做好本系统的防台风、防暴雨工作。
4.市防办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流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二)城区、镇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镇街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城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城区、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局及各镇街办公室。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渔业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部门要组织水文、海洋渔业部门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尽可能延长预报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
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同时转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镇街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市防指,并在1.5小时内报告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水利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数据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l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本辖区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镇街、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等预警回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河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渍涝灾害预警
我市五龙河、大沽河等流域下游以及沿海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区域,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5.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国家、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气象局应尽早发布信息。
(2)当预报将受台风影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御台风预案,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住建、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
(5)海洋渔业部门要及时做好温带风暴潮及海浪的预测预报,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6.干旱灾害预警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7.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三)预警支持系统
1.洪水、干旱风险图。各防汛抗早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防御洪水方案。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修订完善河道、水库洪水防御和调度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抗旱预案。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以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应由本级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必须严格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进入汛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进入紧急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辖区政府(管委)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由所在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二)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五龙河发生流域性超标准洪水,或沐浴水库下泄流量超过1500立方米/秒以上,或五龙河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2) 沐浴水库出现重大工程险情;
(3) 我市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4) 我市发生特大干旱;
(5) 我市市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或数镇街发生极度干旱。
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政府领导、市防指成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烟台市委、烟台市政府、烟台市防指,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 (旱)情,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五龙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或五龙河干流某处堤防、险工、闸坝工程发生重大工程险情,对下游镇街、重要厂矿企业、蓝烟铁路、骨干交通道路构成严重威胁;
(2)数条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我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沐浴、小平水库发生较大工程险情、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市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我市发生严重干旱;
(7)我市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或数镇街发生重度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烟台市委、烟台市政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四)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五龙河水位达到或接近警戒水位,或干流某处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两条以上支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我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2)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小平水库出现较大工程险情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市发布台风黄色预警;
(6)我市发生中度干旱;
(7)我市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或数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烟台市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某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某条重点河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2)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4)我市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5)发生一般强度干旱;
(6)我市市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或数镇街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驻莱部队或专业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辖区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3)当发生山洪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市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海浪,及时报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沿海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区域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区域,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有关镇街防指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并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区域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船上人员安全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
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台风可能影响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镇街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海洋渔业部门应做出风暴潮预、警报、海浪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海洋渔业部门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安全防范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区域,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区域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时,沿海镇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接到任务后能立即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骨干河道堤防及其重要支流河道发生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市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库垮坝应按程序及时报省防办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事发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6.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7.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辖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烟台市防指、省防办,并及时续报。
(八)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九)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市防指决策。
3.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骨干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涝灾害后,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灾害后,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二)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需由省和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宣传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方面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市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十三)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栽。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专业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市防办在省防汛抗旱抢险机动总队九支队基础上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伍。
调动防汛抗旱机动队程序:一是省防汛抗旱机动总队在我市下设的九支队,由市防指负责调动。二是各镇街需要市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三是需要烟台市或其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抗旱机动队支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烟台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烟台市防指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军队成员单位,由军队成员单位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当出现建筑倒塌、人员被压埋时,市政府应及时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医疗保障
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补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区域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根据规范自行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抗旱物资储备。市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应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镇街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三)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提高全市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2)逐步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3)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国家、省应急平台有关数据格式标准,建立工程信息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地理和经济社会信息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为市政府应急平台提供有关数据。
(4)逐步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五龙河干流、沐浴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跨镇街的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及其他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由市防指统一发布。其它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镇街防指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技术的普及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驻军的培训工作由驻军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演习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自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并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各级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各级防汛抗旱部门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